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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入学与学籍管理)

来源:未知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6-07-17 14:43 在线咨询招生老师

摘要: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入学与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2、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转专业与转学

  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一),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4、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或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1)休学期满,经学校告知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在学累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

  (3)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5、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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